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完善教学督导制度,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学院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较高🤘🏼、有丰富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热心于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教研室推荐,教务办审核⚁,院长批准⚗️,任期三年,每届人数3-5人左右,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为院督导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主任。学院根据教学督导成员完成督导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 参与学院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研讨👐🏽,并向领导提出建议。
2. 对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并参与相应的评估工作👸🏻。
3. 参与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审议,经常关心和考察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适时提出改进意见。
4. 了解、检查教学状况,对教学状况进行分析,及时发掘教学及管理中的成绩与经验,发现问题,把握学校教学和管理动态。
5. 受学院委托,就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6. 通过书面报告或口头汇报形式向学院提供教学督导情况汇报或专项报告🤾🏼。
7. 保持校督导办的信息交流。
8. 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可在课堂及其他教学场合进行督导活动,各教研室和全体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教学督导以听课为主,及时将听课记录或听课评分表交给教务办存档🤱。
第六条 学院聘请专职督导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2学时,可以集中听课,也可以分散随机听课🤽🏼,或由主管院长增加或另行布置任务。每学期至少集中开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其他检查情况2次🚶🏻♂️➡️。
第七条 教学督导的督导活动不分专业👩🏿,但在与自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中进行活动时应主动讲解或解释专业问题。所有任课教师的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均应有教学督导的诊断性评价🥌。
第八条 本院督导工作办公室设教务办,教务办公室主任兼任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协调各种督导活动的开展,并负责落实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安排和信息通报👩🏻。
第九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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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