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
校行发研究生字〔2014〕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资金分担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与省财政下拨专项🧍🏻♂️。学校确保财政下拨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核实并安排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七条 学校按每年十个月逐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𓀔,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研究生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者☂️,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将不再发放🫲。